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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宁夏宣讲网  nxjst.nxnews.net  发表时间:2018-06-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8年5月21日正式印发实施。为更好的学习贯彻《实施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背景意义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要举措。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随后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中办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法〔2016〕78号),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教育部会人社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了参考、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充分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自治区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宁夏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办出特色的基本原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八个部分三十六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三部分是创新体制机制,第四部分是完善扶持制度,第五部分是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第六部分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第七部分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八部分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是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实施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和终止时的剩余财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申请适用法规不明确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民政部门共同商议作出决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予以扶持。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公共财政教育资金重点支持优质、特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六、《实施意见》关于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渡期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民办学校设立程序及要求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管理,2017年9月1日后至分类登记完成前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再取得办学收益。

  七、《实施意见》关于2016年11月7日之前设立民办学校退出的规定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投入、取得的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具体奖励或者补偿标准另行制定;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八、《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分级审批的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市、县教育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九、《实施意见》关于拓宽民办学校办学筹资的规定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贷款形式和抵押担保方式,为民办学校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市场化融资模式建设学校等基础设施。

  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十、《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规定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其他类型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

  十一、《实施意见》关于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规定

  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一是明确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区域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坚持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一体规划、一体培训、一体提高。三是引进养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学校,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十二、《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监管的规定

  一是发挥各级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按职责分工强化行政监管。加强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和非法办学机构的查处力度,将教育行业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推行综合执法;调动社区、街道等部门力量共同参与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民办教育督导与评估,将民办中小学校全面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强化年检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处罚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三是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和指导民办学校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招生、收费、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四是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四是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作者】:马杰

【稿件来源】: 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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