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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宁夏宣讲网  nxjst.nxnews.net  发表时间:2026-01-14     

  2025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该文件的出台,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区上一轮区片价于2020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一轮区片价评估后,未作调整依法重新公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了区片价调整工作。

  二、调整原则和过程

  (一)调整原则。本次调整工作严格遵循“总体稳定、依法调整、调幅适宜、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调整过程。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区片价调整工作,将其列入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规程》相关规定,依照“县级测算、三级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县区听证、风险评估、市级审查、省级审核、公布实施”等程序开展本次区片价调整工作。各县(市、区)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产值、区位、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形成县级区片价成果,征求相关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报所在地级市审查。各地级市对所辖县(市、区)成果开展多次综合平衡,经专家审查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形成自治区调整成果,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1:9比例分配。

  (三)地类调节系数。新增其他草地调节系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价0.1倍执行。其他地类调节系数继续沿用上一轮标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价1.1倍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0.6倍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0.6倍执行;征收园地按1倍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0.7倍执行,灌木林地按不低于0.1倍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0.5倍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按不低于0.1倍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0.3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0.1倍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价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标准施行。新区片价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作者】:

【稿件来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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